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扩大对外开放合作,改进外来投资企业接洽服务工作,优化投资服务环境,促进外来投资企业在迪庆有效投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接洽服务遵从以下工作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二)统一归口接洽;(三)及时精准协调;(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企业是指我州行政区域外来迪庆考察、洽谈、参与迪庆州产业开发、重点项目建设、重点领域投资合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到迪庆州境内开展考察投资活动的接洽服务工作。
第五条 迪庆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州招商委办公室,设在州投资促进局)牵头负总责,统筹协调全州外来投资企业接洽工作,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级各部门具体做好对接服务。
第二章 接洽流程
第六条 与州级对接联系的外来投资企业,统一归口由州招商委办公室进行前期沟通、信息登记、接洽联络,根据企业性质、来访需求和投资合作意向等,经梳理研判、审核把关后,对后续接洽服务工作进行承办或交办。
第七条 需要州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会见座谈或召开州级会议的,由州招商委办公室制定方案,报州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定后,按照方案要求开展。企业需要到州级部门或县(市)、开发区洽谈考察的,州招商委办公室及时交办,相关县(市)、开发区和州级部门做好接洽,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接洽情况反馈州招商委办公室。
第八条 与州级部门直接联系来迪庆的外来投资企业,州级对接部门应及时接洽并将外来投资企业接洽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报州招商委办公室,会商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后续接洽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与各县(市)、开发区直接联系来迪庆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接洽。需要州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会见座谈或召开州级会议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洽外来投资企业情况于每月30日报州招商委办公室。
第三章 协调服务
第十条 州招商委办公室积极收集投资线索,主动对接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产业导向、投资政策、投资项目等方面的咨询和信息服务,协调联络州级领导、县(市)、开发区和行业部门,组织接洽工作,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全程、高效、优质、便捷服务。
各县(市)、开发区和州级部门落实属地和行业责任,按照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精准接洽服务,开展投资项目咨询、协同实地考察,并做好地方协调和产业促进,公开公平竞争,积极促成项目合作,争取企业尽早投资,推进项目开工落地。
第十一条 实行外来投资企业接洽事项限时办结。州招商委办公室交办县(市)、开发区、州级部门协调、服务、解决的事项,相关负责单位及时研究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州招商委办公室。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注重外来投资企业接洽服务实效。对符合迪庆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政策及要求,有意向在迪庆投资、建设的好企业、好项目紧盯不放,持续跟进落实,加快推进合作事宜;对落地的外来投资企业,积极跟踪服务,加快审批进度,做好要素保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在迪庆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州招商委办公室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开展线上接洽服务,有效满足企业需求。
第十四条 州招商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和管理全州外来投资企业名录、重点客商资源信息库,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把关企业信誉、实力,动态了解和掌握外来投资企业在迪投资合作情况。
第十五条 严肃外来投资企业接洽服务责任追究。在接洽服务企业过程中,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发生。对不认真履行外来投资企业接洽服务职责、拒不认真承办接洽交办事项,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按相关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
外来投资企业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迪庆州州外来迪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开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在本区域内推动落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招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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