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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实施方案

2021-08-16 00:00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省政府昭通现场办公会议及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有机结合,坚持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为实施产业兴市战略、建设优势特色产业提供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进一步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和资源共享,不断增强担保实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聚力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投放力度。

  2. 聚焦主业,惠企利民。担保机构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势特色产业,不断提高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和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3. 风险分担,保本微利。构建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优化政府支持、正向激励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二、基金设立

  (一)基金规模。2亿元。

  (二)资金来源。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按2:8比例出资,市级到位4000万元,通过整合“助保贷”风险补偿基金2000万元、财通基金管理公司风险补偿金2000万元注入;其余1.6亿元由各县(市、区)根据贷款规模按季度清算补充到位。

  (三)基金用途。主要用于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担保贷款的风险分担。

  三、业务模式

  业务模式参照国家担保基金《关于印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融担〔2020〕23号)开展。

  (一)批量担保。业务依托银行服务网络、风险控制和技术能力,由银行按照规定的业务条件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合作担保机构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不做重复性尽职调查。

  (二)风险共担共管。政银担三方按照比例分担合作业务风险责任并事先锁定合作业务总体担保代偿率上限,进行担保风险总量控制。

  (三)保障及时代偿。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承办担保机构根据合作业务规模,定期拨付担保代偿金,存入合作银行,保障及时提供担保代偿。

  四、业务条件

  (一)担保贷款对象。小微、“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及法人代表。

  (二)担保贷款额度。企业单户或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法人代表单户或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三)担保贷款期限。1至5年。

  (四)担保贷款利率。LPR市场报价利率上浮不超过20个基点。

  (五)担保费率。按不高于贷款金额1%的费率每年收取。

  (六)降低担保贷款门槛。不得对担保贷款设置资产抵(质)押担保和反担保措施。

  (七)引入保险合作。鼓励贷款主体自愿购买农业保险分担风险,保险公司实行优惠保费。

  五、合作政策

  (一)合作期限。2021至2025年。2021年开展试点,以后根据业务合作情况修订完善实施方案。

  (二)合作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

  (三)担保代偿率上限。担保代偿率上限为5%,以承办担保机构为单位核算。

  (四)风险分担比例。担保机构50%、市融资担保基金30%(市县按2:8比例分担)、合作银行金融机构20%。

  (五)设立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账户。承办担保机构在各合作银行设立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账户,并委托银行管理。

  (六)追索处置。承办银行与承办担保机构共同负责对担保代偿项目进行债权追索,一方亦有权委托另一方就相应债权进行追索。追索获得的资金,在扣除必要追偿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若省再担保公司与市内金融机构省行已签订国家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则按照国家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开展。

  六、业务操作流程

  (一)银行受理,审批项目。承办银行受理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的担保贷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按照银行贷款评审要求和程序完成贷款审批。

  (二)各方签订合同。承办银行与企业(法人代表)、承办担保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并受承办担保机构委托指导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三)担保收费、放款。承办银行指导企业(法人代表)将担保费汇入承办担保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并在确认收到担保费后放款。承办担保机构在确认收到担保费后向企业(法人代表)开具发票。

  (四)担保贷款项目登记备案。承办银行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担保贷款业务清单、业务汇总表按县(市、区)分类向承办担保机构备案;承办担保机构每月前8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担保贷款业务清单、业务汇总表按县(市、区)分类汇总后报送市财通基金管理公司。

  (五)业务合规性审核。承办担保机构每月收到备案业务清单后,开展合规性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工作,同时将确认结果反馈给合作银行,抄送市财通基金管理公司。对经合规性审核认定为不合规的担保项目,由承办银行免除担保代偿责任,相关各方做好登记,并及时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调整。

  (六)存入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每月末,市财通基金管理公司、承办担保机构根据当月登记备案业务规模的5%测算后,按比例将担保代偿资金存入合作银行备付金账户。各县(市、区)担保代偿金由市财通基金公司在市级出资的担保基金中按月垫付,每季度末根据各县(市、区)贷款规模进行清算,各县(市、区)在3个工作日内将担保代偿金存入市财通基金公司账户。未按期存入的由市级财政扣缴,并暂停开展该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工作。备付金账户资金及产生的利息收益归市财通基金公司和承办担保机构所有。

  (七)业务风险缓释。承办银行对需要进行展期、无还本续贷的担保贷款项目,可以参照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办理,由承办担保机构继续提供担保,承办担保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为有关担保项目继续提供担保。

  (八)担保代偿补偿责任履行。担保贷款项目发生风险,需要进行担保代偿的,由承办银行在合作业务规模担保代偿限额内向承办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承办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直接支付代偿资金。承办银行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担保代偿项目汇总提交承办担保机构;承办担保机构汇总后报送市财通基金管理公司。

  (九)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账户管理。承办银行每月与承办担保机构就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使用、账户变动等情况进行对账;承办担保机构每月向市财通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使用情况以及担保代偿补偿项目明细表及业务汇总表等。

  (十)担保代偿项目抽查。市金融办、市财通基金管理公司可组织对上一年度代偿项目进行抽查,发现有不合规的项目,免除担保代偿责任,返还担保代偿资金,并按照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实施步骤

  (一)确定合作银行。承办担保机构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担保业务合作意向函,确定合作银行。

  (二)确定合作业务规模。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做好业务沟通,确定意向合作业务规模,市财通基金管理公司统筹确定与各合作银行的合作业务规模。

  (三)签订合作协议。承办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市财通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八、责任分工

  (一)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基金规模补充与调整,指导各县(市、区)设立融资担保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二)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昭通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推动担保基金业务发展。

  (三)人行昭通市中心支行、昭通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银行加强与担保公司合作,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

  (四)市财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市、县基金专户管理,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昭通市融资担保基金使用情况。

  (五)担保机构。负责制定《昭通市政府性基金担保业务操作指引》等,推动业务开展。

   相关解读:《昭通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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