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实施方案

2024-04-18 00:00

为促进玉溪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四上”企业在经济增长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切实加大对“四上”企业培育力度,促进玉溪市“个转企”“企升规”“规入库”,实现全市“四上”企业数量增加、活力增强、质量提升,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范围

玉溪市2024年、2025年、2026年内新建或投产(新开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二)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

(三)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每户奖励6万元。

(四)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纳统标准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每户分别奖励4万元、5万元、6万元。

以上奖励分两年兑付,每年兑付全部奖励的50%,要求次年该企业仍在“四上”企业名录库中且正常报送数据。

三、奖励程序

(一)第一年50%的奖励。次年2月底前,由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经由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进入统计联网直报的新建或投产(新开业)“四上”企业名单,各牵头部门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名单组织填报《玉溪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申报表》。次年3月中旬,各牵头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真实性和企业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牵头部门,由各牵头部门直接兑付到企业。

(二)第二年50%的奖励。参照第一年50%的奖励程序。

(三)同一企业的申报事项符合本方案,已享受省级以上“四上”企业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同时符合市本级其他“四上”企业奖励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所需资金纳入市级预算安排。

四、监督管理

(一)受奖励单位享受奖励期间退库的,终止奖励。

(二)受奖励单位未按统计制度和时间要求,做好联网直报统计,出现未按规定报送情形的,终止奖励。

(三)市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和拨付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励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发挥应有效力。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四上”企业培育和纳规纳限工作由玉溪市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日常事务由市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从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四上”企业培育和纳规纳限工作,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四上”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配套奖励扶持实施方案。

(二)强化统筹协调。市级各牵头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和奖励资金兑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入库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培育和奖励资金兑付;市商务局牵头负责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培育和奖励资金兑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和奖励资金兑付;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

(三)强化上下联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临规临限企业的帮扶力度,形成政府领导、部门主抓、统计协助、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县(市、区)“四上”企业入库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每季度通报,对排名靠后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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