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组织领导】丽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制定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本县(区)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县(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商务、教育体育、交通运输、民政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行业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制定并落实促进本行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金融、科技、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政务服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统计数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按季度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营商环境
第六条【政企沟通】市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中小企业座谈会,健全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制度,研究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做法,建立健全本县(区)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
第七条【局长接待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局长接待日”制度,部门领导每个月接待一次本行业、本系统领域内中小企业、行业组织等市场主体,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部门对接】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本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一站式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场所设立惠企政策“一站式”服务窗口,向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发布、创业培训、金融支持、政策申领等服务。
第十条【投诉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完善线上、线下投诉举报渠道,实时收集市场主体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满意度调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小企业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了解中小企业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诉求,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第十二条【企业设立和注销】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简化企业设立和注销的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降低办理成本。
第十三条【规范高效执法】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随意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中小企业负担。
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可以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联合开展的,应当联合开展。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应当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奖励、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规范管理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区)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信贷引导资金】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续贷难问题,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市级中小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的规模为5000万元,市级财政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增加资金规模。
市人民政府金融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级信贷引导资金,负责指导和监督市金融服务中心做好受理信贷引导资金使用申请、建立还贷续贷企业库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县(区)的实际情况,设立县(区)级中小企业信贷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资金】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增信作用。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为4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出资2000万元,各县(区)财政分别出资400万元组成;市、县两级财政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按上述出资比例适时增加资金规模。
市人民政府金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金融服务中心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政银合作、受理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申请等工作,并制定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金融服务】市人民政府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市金融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畅通融资供给端与需求端的信息渠道,构建线上线下融资对接机制,推动政府、金融机构、市场主体间的信息汇聚共享。
第十八条【上市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提高企业上市服务工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九条【政银企对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首次贷款的规模和比例。
第四章产业融合
第二十条【产业发展定位】市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聚焦丽江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乡村振兴示范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发展定位,发展“绿色食品”、“绿色能源”、“健康生活目的地”产业,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二十一条【打造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文旅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打造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吸引中小企业投资文化旅游领域,支持文创产业发展,提升传统特色旅游消费,鼓励中小企业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促进中小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中小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激励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百企兴百村”行动。
第二十三条【绿色能源】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绿色能源与绿色制造融合发展,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建设布局“新能源+电解水制氢”产业链,培育“绿色能源”领域中小企业。
第二十四条【绿色食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打造“绿色食品”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一县一业,做强金沙江绿色农业,做特高原特色养殖业,打造地方中小企业特色农产品品牌。
第二十五条【大健康产业】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与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开发“健康生活目的地”新产品和新业态,培育文旅深度融合的“大健康产业”中小企业集群。
第五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六条【创业创新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依托产业园、工业园区、商业区等重点场所,建设和创办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完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打造丽江市“双创”升级版。
第二十七条【科技创新】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打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
第二十八条【专精特新】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市场开拓】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搭建展示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平台,为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参与国内国际市场开拓。
第三十条【市场主体培育】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坚持产业引领,强化精准施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创业创新环境,培育壮大各行业中小企业市场主体。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政策宣传解读】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向中小企业精准推送涉企政策措施和项目推介:
(一)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宣传涉企政策措施;
(二)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网络媒体宣传涉企政策措施;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网络直播等方式宣传涉企政策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涉企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重大涉企政策信息,还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者单位分管负责人通过企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网络直播等方式进行解读。
第三十二条【降低要素成本】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合理降低用电、用水、物流等生产要素成本,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各项要素保障。
第三十三条【款项支付保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款项,也不得滥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三十四条【法治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法律服务中心功能,提供中小企业公益法律服务,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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